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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3民初2894号

麻亚运与张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麻亚运;张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3民初2894号

原告:麻亚运,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张雨,男,199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麻亚运与被告张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麻亚运于2019年4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麻亚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雨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麻亚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麻亚运负担。

审判员  裴忠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硕

书记员孙学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