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3民初2894号
原告:麻亚运,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张雨,男,199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麻亚运与被告张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麻亚运于2019年4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麻亚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雨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麻亚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麻亚运负担。
审判员 裴忠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硕
书记员孙学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