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82民初2637号原告刘怀府,男,196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石光明,男,1949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原告刘怀府诉被告石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刘怀府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怀府以与被告石光明达成协议,且石光明已将案款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石光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怀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怀府负担。
审判员 郭风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