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602民初1559号
原告:王伟松,男,汉族,1978年3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中,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韩业林,男,汉族,1980年2月4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王伟松诉被告韩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松以及其诉讼代理人赵国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业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伟松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韩业林因生意资金周转使用,自2017年10月6日开始,到2018年12月20日总共从原告王伟松处借款本金1120000元整,产生利息220000元。现被告未按时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1120000元及利息220000元,本息合计1340000元(以后利息自2018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提起本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用2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 被告韩业林未作答辩。 本院对原告所举原被告身份信息、结算单、转账单、律师费发票,因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定。 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韩业林因生意资金周转使用,自2017年10月6日起,到2018年12月20日总共从原告王伟松处借款本金1120000元整。2018年12月20日,双方经结算并在确认单上签名,确认借款为1120000元,利息220000元.并约定:以后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2018年12月30日之前结清债务,韩业林若违约,承担王伟松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保函费用等全部费用。至2018年12月30日,被告未按时归还本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韩叶林向原告王伟松借款112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双方约定的月利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次诉讼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合同法》第六十条,《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业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伟松借款112万元及利息22万元。剩余利息自2018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韩业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伟松律师费2万元。 三、驳回原告王伟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40元,减半收取8520元,由被告韩业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