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25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109号连捷国际中心大厦一层101.102.103.106.107.109.117.118单元。
负责人:薛志信。
被执行人:陈琼霞,女,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陈琼霞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1478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均在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辖区,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1478号裁决一案,指定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黄川龙
审判员 黄仲谋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