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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执2562号之一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陈琼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21-04-09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陈琼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25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109号连捷国际中心大厦一层101.102.103.106.107.109.117.118单元。

负责人:薛志信。

被执行人:陈琼霞,女,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陈琼霞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1478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均在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辖区,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1478号裁决一案,指定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黄川龙

审判员  黄仲谋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