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103财保602号

江西省天安泰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全利文电脑经营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江西省天安泰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全利文电脑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3财保602号

申请人:江西省天安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东一路以北、绿地玫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F8916K。

法定代表人:刘诚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奥驰,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30104。

被

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全利文电脑经营部,住所地:南昌市,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洛阳路**南昌国际商贸博览中心**场馆**码:92360103MA36590F2G。 经营者:林娟。 申请人江西省天安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全利文电脑经营部的银行存款14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天安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全利文电脑经营部所有的银行存款14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刘春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