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174号
申请执行人:高秋英,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板桥路与复兴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陈现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高秋英与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股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过查询,被执行人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奇
审判员 许书玮
审判员 李付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亚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