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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04民初1031号

黄玉伟与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南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玉伟;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南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孝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04民初1031号

原告:黄玉伟,男,197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山,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熙城熙园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23136F。

法定代表人:张永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淮南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048X0。

法定代表人:赵志和,该公司经理。

被告:孙孝德,男,196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黄玉伟与被告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淮南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孝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黄玉伟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玉伟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玉伟负担。

审判员 丁 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项新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