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04民初1031号
原告:黄玉伟,男,197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山,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熙城熙园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23136F。
法定代表人:张永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淮南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048X0。
法定代表人:赵志和,该公司经理。
被告:孙孝德,男,196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黄玉伟与被告淮南市康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淮南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孝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黄玉伟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玉伟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玉伟负担。
审判员 丁 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项新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