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刑更1394号罪犯梁远叶,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罗定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于作出(2017)粤538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远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梁远叶赔偿337765.73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以罪犯梁远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3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远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总分2065分,2018年4月、9月、2019年1月获得表扬。新考核扣20分,窜房间扣20分。另查该犯原判罚金3000元,已履行罚金3000元,本次履行罚金3000元,原判赔偿358765.73元,已履行赔偿21000元,本次未履行。余额1366.66元,月平均购物375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远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该犯属数罪并罚,原判附带民事赔偿未全部履行,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远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耀聪
审判员 项 箭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洪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