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初1378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涛,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仁杰,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齐仁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雷亚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郝亚河
书 记 员 蒋文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