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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4行初43号

曾长进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贵州省正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林业行政管理(林业)
当事人
曾长进;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曾长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黔0324行初43号 原告曾长进,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地址: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杨润民,系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系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曾长礼,男,1952年1月11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曾长进诉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曾长礼林业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长进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曾长进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长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曾长进承担。

审 判 长  骆建奎

人民陪审员  骆国建

人民陪审员  周华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娜

书 记 员  舒古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