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503执213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路支行,营业场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杨利芳,女,1976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谢风,男,1972年5月生,汉族,身份证载明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原金家庄区,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利芳、谢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503执21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鲍 军
审判员 先尊富
审判员 周玉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浩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