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1150号 原告李海龙,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刁兆庆,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张秀春,女,53岁,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龙与被告刁兆庆、张秀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龙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刁兆庆、张秀春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龙撤回对被告刁兆庆、张秀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龙负担。
审判员 徐龙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玉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