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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5民初1150号

李海龙与刁兆庆、张秀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海龙;刁兆庆;张秀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1150号 原告李海龙,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刁兆庆,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张秀春,女,53岁,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龙与被告刁兆庆、张秀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龙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刁兆庆、张秀春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龙撤回对被告刁兆庆、张秀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龙负担。

审判员  徐龙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玉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