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刑更886号罪犯陈伟银,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罗定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粤53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10月20日以(2016)粤刑终1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30年5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以罪犯陈伟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3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伟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总分2280分,2017年12月获得表扬,2018年3月获得表扬,2018年9月获得表扬。该犯已全额缴纳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伟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沛
审判员 项 箭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