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623民初57号
原告:冉文明,男,汉族,1991年1月30日出生,居民,住云南省,现住云南省西畴县。
被告:云南城宏房地产有限公司西畴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畴县西洒镇普兰路如意家园**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陈上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承武,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冉文明与被告云南城宏房地产有限公司西畴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冉文明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冉文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冉文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冉文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冉文明负担。
审 判 长 邓定友
审 判 员 邓桂园
人民陪审员 郑景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定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