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津0118民初2572号

李西英与李新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西英;李新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18民初2572号

原告:李西英,女,1963年7月16日生,汉族,河北省青县人,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作功(原告之子),1987年5月30日生,汉族,河北省青县人,农民,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告:李新广,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农民,现住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李西英与被告李新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西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作功、被告李新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西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挠地款人民币2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先夫段某于2018年12月11日因病去世,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李西英、段作功、段吉祥、段海英。段某在世时,曾于2017年至2018年接受被告雇佣,为被告挠地。被告累计拖欠段某挠地款人民币21000元。段某去世后,段作功、段吉祥、段海英均主张放弃继承上述债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李新广辩称,同意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被告李新广对原告所诉事实及理由均没有异议,但是被告曾在2018年腊月二十六、二十七左右,偿付原告亲属6000元,该亲属系同原告先夫段某共同给被告挠地的人,也曾陪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作功一同找被告索要挠地款,即被告现实际拖欠原告挠地款人民币15000元。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死者段某生前从事机械化平整耕地业务,被告李新广以种植耕地为生。自2017年至2018年,死者段某承揽了为被告李新广平整耕地的业务,双方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截至2018年,被告李新广累计拖欠死者段某平整耕地款人民币21000元,并为死者段某出具欠据一份,载明“欠段某挠地款总计贰万壹仟元”。2018年12月11日,段某因病去世,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李西英、段作功、段吉祥、段海英,其中段作功、段吉祥、段海英均放弃对上述平整耕地款的继承,由原告李西英一人继承该平整耕地款。后原告李西英多次遣人向被告李新广索要上述款项未果。庭审中,被告李新广主张曾于2019年1月31日(农历二零一八年腊月二十六、二十七左右)前后通过案外人(姓名不详)向原告还款6000元,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据以证实其主张。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放弃声明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死者段某与被告李新广虽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但段某依约为被告李新广平整耕地,被告李新广承诺向段某给付平整耕地款,双方之间应为承揽合同关系。段某已经按约履行了承揽义务,被告未及时付清承揽款显属违约,应承担清偿债务之民事责任。段某死亡后,其权利义务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受取得,因段某第一顺位继承人中,段作功、段吉祥、段海英均放弃继承涉案款项,故由原告李西英向被告主张涉案款项并无不当。庭审中,被告李新广主张曾于2019年1月31日(农历二零一八年腊月二十六、二十七左右)前后通过案外人(姓名不详)向原告还款6000元,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据以证实其主张,对于被告所述,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平整耕地款21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新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西英平整耕地款人民币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负担168元,由被告负担2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元哲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荆凤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