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刑更798号罪犯邓彪,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3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彪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粤01刑终9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6年8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以罪犯邓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3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王洪偏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广东省阳江监狱指派梁世博、郑惠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总分1996分。2018年2月获得表扬,2018年7月获得表扬,2018年12月获得表扬。因欠产按新考核扣21分。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由于该犯未全额履行罚金,并有被扣分情况,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沛
审判员 项 箭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洪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