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3109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自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02786537。
主要
负责人:常戈,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连津、李潘,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亚东,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被告:李春燕(系被告吴亚东之妻),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维明南大街**恒大华府**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34724135。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吴亚东、李春燕、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39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赵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王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