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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81执1320号

刘长录与李中山、龙希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吉林省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长录;李中山;龙希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781执1320号

申请执行人:刘长录,男,1955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被执行人:李中山,男,1975年2月2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

被执行人:龙希超,男,1968年7月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 申请执行人刘长录与被执行人李中山、龙希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781民初1362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256万元和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1038.08元,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听证传票及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需要长期履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7)吉0781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瑞 华

审判员 王 长 会

审判员 常 树 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赫南(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