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1481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兴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刘爱良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兴城市国土资源局;刘爱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481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兴城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兴城市兴海南街92号。

法定代表人:沈朝辉,该单位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4810012173831。

被执行人:刘爱良,男,满族,1967年11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兴城市。申请执行人兴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刘爱良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兴城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行审8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爱良已将处罚款向申请人兴城市国土资源局全部缴清,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城市人民法院(2018)行审86号行政裁定书,兴城市国土资源局与刘爱良行政处罚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忠山

审判员  杨晓东

审判员  徐国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阳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