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481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兴城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兴城市兴海南街92号。
法定代表人:沈朝辉,该单位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4810012173831。
被执行人:刘爱良,男,满族,1967年11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兴城市。申请执行人兴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刘爱良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兴城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行审8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爱良已将处罚款向申请人兴城市国土资源局全部缴清,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城市人民法院(2018)行审86号行政裁定书,兴城市国土资源局与刘爱良行政处罚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忠山
审判员 杨晓东
审判员 徐国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阳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