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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221执15号

铁某与莫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甘肃省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铁某;莫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21执15号

申请执行人:铁某,住甘肃省徽县。

被执行人:莫某,住甘肃省成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甘1221民初11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铁某与被执行人莫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无保险交易信息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无股权登记注册信息。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莫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但其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由于被执行人经传唤未到庭,本院已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申请公安机关对其予以查找。申请执行人铁某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4月15日对申请人铁某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在约谈中申请人铁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浩

审 判 员 汪 泳

审 判 员 杨旭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牛旭明

书 记 员  牟文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