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执保434号 申请保全人:常春刚,男,1986年7月26日生,汉族。 被保全人:邹清,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常春刚诉被保全人邹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0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19)鲁0783民初24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邹清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奚春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晋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