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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3执保434号

常春刚诉被保全人邹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常春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执保434号 申请保全人:常春刚,男,1986年7月26日生,汉族。 被保全人:邹清,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常春刚诉被保全人邹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0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19)鲁0783民初24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邹清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奚春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晋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