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刑更804号罪犯劳纯全,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灵山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粤2072刑初14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劳纯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退赔非法所得126360元。宣判后,同案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粤20刑终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以罪犯劳纯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9年3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劳纯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总分1232分。2018年9月获得表扬,2019年1月获得表扬。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3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劳纯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劳纯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沛
审判员 项 箭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洪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