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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刑终103号

孙建中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孙建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刑终10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建中,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任汨罗市教育体育局教育技术中心主任,住汨罗市。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2018年12月6日由汨罗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辩护人江文武,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建中犯受贿罪一案,于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8)湘0681刑初3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建中不服,提出上诉。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孙建中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8)湘0681刑初32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伟良

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陈 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