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3民终2484号

喻建保、洛阳市西工乾丰信阳菜馆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喻建保;洛阳市西工乾丰信阳菜馆;沈鑫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03民终248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喻建保,男,汉族,1959年9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峰辉,河南开为律师事务所援助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蕊晓,河南开为律师事务所援助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西工乾丰信阳菜馆,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芳林路芳林小区3号综合楼一层二层。投资人:沈鑫。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鑫,男,汉族,1979年5月18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上诉人喻建保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西工乾丰信阳菜馆、沈鑫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喻建保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419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调解,当事人各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洛阳市西工乾丰信阳菜馆、沈鑫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补偿给喻建保现金4000元整,其他各方互不追究;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喻建保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喻建保承担。

三、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