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03民终248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喻建保,男,汉族,1959年9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峰辉,河南开为律师事务所援助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蕊晓,河南开为律师事务所援助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西工乾丰信阳菜馆,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芳林路芳林小区3号综合楼一层二层。投资人:沈鑫。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鑫,男,汉族,1979年5月18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上诉人喻建保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西工乾丰信阳菜馆、沈鑫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喻建保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419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调解,当事人各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洛阳市西工乾丰信阳菜馆、沈鑫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补偿给喻建保现金4000元整,其他各方互不追究;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喻建保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喻建保承担。
三、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