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325民初719号
原告:吕爱芹,女,汉族,1965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贾进立,男,汉族,1965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库区。
原告吕爱琴与被告贾进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爱琴被告贾进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爱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方木模板款199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被告因承建工程,在原告处购买方木模版,计款19900元,被告说材料先拉走十天内将货款付清。材料拉走后,迟迟不付款,原告找被告讨要货款,被告推来推去就是不付款。2019年1月8日,原告再次找被告讨要,被告又推,原告不同意,被告才给原告补打19900元欠条一张,并承诺2019年2月3日前一次性付清,至今未付一点,原告无奈,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求,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贾进立辩称:欠款属实,但现在经济困难,暂时无力偿还。本院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8年6月,被告因承建工程,在原告处购买方木模版,计款19900元。在原告催要下,被告于2019年1月8日给原告补打19900元欠条一张,并承诺2019年2月3日前一次性付清,后催要未果,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出售方木模版,被告应当支付合同价款。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贾进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吕爱琴货款19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9元,由被告贾进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席晓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