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308民初435号

钟星明与高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星明;高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8民初435号

原告:钟星明,男,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被告:高旭东,男,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新疆奎屯市。

原告钟星明与被告高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星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旭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被告支付本金人民币5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至起诉时的利息7150元,之后的利息继续计算;

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案相关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3月5日,被告口头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开超市,期限2个月,月利率为6.5‰。原告于当日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转账50000元。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均未还款,于2018年5月3日补充出具了借条给原告。此后被告仍未归还本金及利息。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了借条、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应如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双方约定的月息6.5‰的标准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按借期内利息的标准计算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高旭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星明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6.5‰的标准计至款项偿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4.38元、由被告高旭东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钟星明已经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高旭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所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迳付原告钟星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 久 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萍(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