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执7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被执行人:徐飘,男,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徐四萍,女,199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徐春如,男,195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汪四珍,女,195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樟树市。 申请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飘、徐四萍、徐春如、汪四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0982执737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朱志军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欣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