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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2执737号之一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飘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江西省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飘;徐四萍;徐春如;汪四珍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执7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被执行人:徐飘,男,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徐四萍,女,199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徐春如,男,195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汪四珍,女,195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樟树市。 申请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飘、徐四萍、徐春如、汪四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0982执737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朱志军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欣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