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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22执922-2号

王联辉、谢万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孟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联辉;谢万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22执922-2号

申请执行人:王联辉,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执行人:谢万成,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王联辉申请执行谢万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孟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2民初995号民事判决,执行标的:39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封了其房屋、车辆,其他均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经过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了其相关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武伟

审判员  王景博

审判员  杨向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