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93民初709号
原告:吉林昂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韩丽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博,单位员工。
被告:穆雷,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原告吉林昂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穆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吉林昂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穆雷已缴纳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穆雷已履行了物业费交付的义务,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昂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穆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昂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范 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令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