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3民初793号
原告:曹永富,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郭仕均,男,汉族,1943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兴,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贵平,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曹永富、郭仕均诉被告田贵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曹永富、郭仕均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田贵平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曹永富、郭仕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永富、郭仕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曹永富、郭仕均负担。
审 判 员 苟清峨
人民陪审员 陈明珍
人民陪审员 王心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俊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