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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3民初793号

曹永富、郭仕均等与田贵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曹永富;郭仕均;田贵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3民初793号

原告:曹永富,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郭仕均,男,汉族,1943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兴,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贵平,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曹永富、郭仕均诉被告田贵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曹永富、郭仕均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田贵平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曹永富、郭仕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永富、郭仕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曹永富、郭仕均负担。

审 判 员  苟清峨

人民陪审员  陈明珍

人民陪审员  王心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俊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