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923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吴建村,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从事盲人按摩,住云梦县。
被执行人:宋飞飞,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从事建筑业,住云梦县。本院在执行吴建村与宋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建村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0923执533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九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鹤龄
审判员 董金洲
审判员 王长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