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刑更1405号罪犯陈亮,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5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亮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6年8月3日以(2016)粤01刑终1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亮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追缴上诉人陈亮、原审被告人蔡某龙伙同同案人犯集资诈骗罪的违法所得63.91万元,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林10.1万元、简某芳、梁某1.2万元、张某娥3.19万元、钟某凤1.4万元、杨某萍5.55万元、苏某深40.37万元、白某莲2.1万元;追缴不足以清偿前述被害人损失的,责令上诉人陈亮、原审被告人蔡某龙退赔,退赔数额以前述追缴数额为限。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以罪犯陈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3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总分2469分,2017年9月折算获得1次表扬,2018年1月、7月、2019年1月获得表扬。旧考核扣3分,欠产扣3分;新考核扣78分,欠产扣78分。另查该犯原判罚金200000元,已履行罚金2000元,本次履行罚金2000元,原判追赃639100元未履行。余额455.26元,月平均购物260元,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罪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该犯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罪罪犯,罚金未全额缴清,赃款未退,且因违反监规被扣分,应从严减刑。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耀聪
审判员 项 箭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