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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1行审431号

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王春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王春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0921行审431号

申请执行人: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21001039601E。

法定代表人:张云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冬冬,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袁立萍,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春祥,男,汉族,1986年1月8日出生,住沧县。申请执行人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沧国土资罚字(2018)第1104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因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住宅,沧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

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52平方米;

二、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期内也未自动履行,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的沧国土资罚字(2018)11044号行政处罚决定在听证期限内作出,属于程序错误,该处罚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沧国土资罚字(2018)第11044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蒋世彬

人民陪审员  张立喜

人民陪审员  孙全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