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刑更917号罪犯吴昌南,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霞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昌南犯抢劫罪、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3)湛中法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昌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35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粤17刑更11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7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以罪犯吴昌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3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昌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总分2632分,2019年1月获得表扬,2019年1月获得表扬,2019年1月获得表扬,2019年1月获得表扬。新考核共扣25分,其中因违反学习现场管理规定扣10分,击打他犯扣15分。另查明,该犯考核期间有顾送款1729.6元,月均消费216.89元;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8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间履行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昌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由于该罪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且数罪并罚两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故对其减刑从严掌握。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昌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沛
审判员 项 箭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