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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执保756号

余三洋与陈瑶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余三洋;陈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保756号

申请人:余三洋。

委托代理人:毛利青,广西汇豪(昭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负责人:符湘泉。

被

申请人:陈瑶。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瑶银行存款3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余三洋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如申请错误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三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瑶银行存款3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余三洋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