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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民初625号

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平阴县盛磊五金机电销售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21-06-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平阴县盛磊五金机电销售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625号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峰,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阴县盛磊五金机电销售部,经营场所山东省平阴县青龙路与锦水河街交界处,经营者:李本利,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阴县盛磊五金机电销售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宏军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李新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