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81民初1282号
原告:石岩,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赵振东,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农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赵文,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农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石岩与被告赵振东、赵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石岩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石岩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元,由石岩负担。
审判员 赵洪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怀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