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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81民初1282号

石岩与赵振东、赵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石岩;赵振东;赵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81民初1282号

原告:石岩,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赵振东,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农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赵文,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农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石岩与被告赵振东、赵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石岩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石岩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元,由石岩负担。

审判员  赵洪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怀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