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24民初313号
原告:袁荣会,女,194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德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荣礼,男,194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德昌县。袁荣会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德昌县德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魏福德,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德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玲,四川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袁荣会与被告魏福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袁荣会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荣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荣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荣会负担。
审判员 闫 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明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