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425执异58号异议人(案外人):赵鸿鹏,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新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粮油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高树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宾馆**。
法定代表人:董彦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克什克腾旗新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城热力公司)与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辰公司)、董彦龙、张淑芬、王中文、李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鸿鹏于2019年4月12日对执行克旗滨东国际小区4#-1-802室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赵鸿鹏称,2016年10月19日,申请人依法取得了位于克旗经棚镇滨东国际小区4#-1-802室房屋的所有权,全额交纳购房款,并办理了网签手续,在居住使用过程中,申请人才得悉自己所有的房屋被无故保全并进入执行程序,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起异议,请求中止(2016)内0425民初3699-1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克旗经棚镇滨东国际小区4#-1-802室房屋执行。
本院查明,2016年8月18日,本院立案受理了新城热力公司与亿辰公司、董彦龙、张淑芬、王中文、李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12月12日依新城热力公司的申请作出(2016)内0425民初3699-1号民事裁定,将亿辰公司开发建设的包括滨东国际小区4#-1-802室在内的19套房屋予以查封。2017年2月13日,本院作出(2016)内0425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判决亿辰公司、董彦龙、张淑芬、李强、王中文给付新城热力公司尾欠的入网费、取暖费合计人民币57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日起按月利息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前列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淑芬、王中文、李强不服该判决,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6月21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04民终208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8月1日,新城热力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另查明,位于克旗经棚镇滨东国际小区****房屋,系亿辰公司开发建设,于2016年11月8日在克旗房产管理所办理了网签合同手续,买受人为赵鸿鹏。
本院认为,赵鸿鹏提交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内部认购协议及收据(包括交纳大修基金、契税、物业费等收据)与网签事实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赵鸿鹏于本院查封涉案房屋前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足额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而未能办理产权登记系开发商原因,故赵鸿鹏的权利足以排除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内0425民初3699-1号民事裁定对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滨东国际小区4#-1-802室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翁秀财
人民陪审员 王贵林
人民陪审员 孙亚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杜继伟
书 记 员 刘铠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