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刑更796号罪犯陈玟玮,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粤5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玟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以罪犯陈玟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3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王洪偏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依法指派干警梁世博、郑惠琳出庭履行职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玟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总分2467分。2017年11月获得表扬,2018年3月获得表扬,2018年8月获得表扬,2019年1月获得表扬。该犯已全额缴纳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玟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玟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沛
审判员 项 箭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洪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