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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12884号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莞城支行、温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莞城支行;温国伟;谢玉香;东莞市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2884号

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莞城支行,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右侧鸿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1245492G。

负责人:陈庆霖,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珊珊,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温国伟,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

申请人:谢玉香,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

申请人:东莞市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新世纪大厦****信用代码:914419005701668034。

法定代表人:黎福庆。关于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莞城支行与被申请人温国伟、谢玉香、东莞市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莞城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温国伟、谢玉香、东莞市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132175.0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温国伟、谢玉香、东莞市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132175.08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 琼

审判员 邱桂珍

审判员 陈丽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银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