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刑更792号罪犯陈长久,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粤0106刑初7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长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华33748.47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粤01刑终2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以罪犯陈长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3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长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总分2603分。2018年1月获得表扬,2018年6月获得表扬,2018年9月获得表扬,2018年12月获得表扬。因欠产按新考核扣26分。该犯月均消费238元,并提供有县级行政部门出具的困难户证明,本次履行民事赔偿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长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由于该犯未全额履行民事赔偿,并且有被扣分情况。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长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沛
审判员 项 箭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洪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