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002民初146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查国平,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健,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东升,汉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妍,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东升诉解除保全申请人查国平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皖1002财保25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查国平银行账户存款72万元或者查封、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查国平其他等额财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王东升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迎春小区22幢1单元301室房屋(限制过户)。王东升诉查国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皖1002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按照该调解书第二款规定,王东升在支付查国平10万元后,王东升、查国平均可向法院申请对已冻结的账户予以解封。2019年4月17日,查国平已支付王东升10万元,同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查国平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查国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查国平账户存款72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东升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迎春小区22幢1单元301室房屋(限制过户)的查封。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查国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建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