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民初219号 原告冠县五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经济开发区北二环路东首(张**村)。 法定代表人韩书风,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 主要负责人姚志宏,总经理。 原告冠县五湖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长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五湖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云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