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2751号
原告:贵州佳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平安大道遵义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E9EGMXR(1-1)。
法定代表人:董洪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吴兴明,男,汉族,1954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佳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兴明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原告贵州佳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佳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元,准予退还原告贵州佳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李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袁俊斓
书记员饶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