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刑更1309号罪犯彭安平,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茶陵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粤0112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安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元。总和刑期十三年二个月零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三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三百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8年5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以罪犯彭安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9年3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安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总分1976分。2018年3月获得表扬,2018年6月获得表扬,2019年1月获得表扬。旧计分考核扣8分,其中欠产共扣8分,新计分考核扣119分,其中欠产共扣99分,不按规定洗漱、就餐、如厕扣5分,当月教育考试不及格扣15分。另查该犯原判罚金41300元未履行;余额1986.85元,月平均购物219.31元,属暴力性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彭安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该犯属严重暴力性犯罪,原判罚金未履行,且因违反监规扣分较多,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安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耀聪
审判员 项 箭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洪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