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1322行初99号原告戴景栅,男,汉族,1991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伯公坳惠阳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黄向阳,局长。委托代理人邹明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严剑润,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景栅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2月1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经审查,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景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戴景栅负担。
审 判 长 邹 兴
人民陪审员 张敏才
人民陪审员 朱月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