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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22行初99号

戴景栅与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戴景栅;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1322行初99号原告戴景栅,男,汉族,1991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伯公坳惠阳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黄向阳,局长。委托代理人邹明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严剑润,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景栅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2月1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经审查,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景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戴景栅负担。

审 判 长  邹 兴

人民陪审员  张敏才

人民陪审员  朱月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