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11民初1106号
原告:戴智琴,女,195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河南上善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太行路**。
法定代表人:朱岩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微微,公司员工。
原告戴智琴诉被告河南上善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戴智琴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戴智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智琴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戴智琴负担。
审判员 曹君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