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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11民初1106号

戴智琴与河南上善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戴智琴;河南上善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11民初1106号

原告:戴智琴,女,195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河南上善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太行路**。

法定代表人:朱岩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微微,公司员工。

原告戴智琴诉被告河南上善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戴智琴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戴智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智琴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戴智琴负担。

审判员  曹君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