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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民终724号

王菲菲、贾向阳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王菲菲;贾向阳;孟晓华;陈满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民终7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王菲菲,女,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男,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系王菲菲之夫。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贾向阳,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石龙区地税局职工,住平顶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国贤,平顶山市高新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孟晓华,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卫**。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陈满菊,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

上诉人王菲菲因与被上诉人贾向阳、孟晓华、陈满菊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8)豫0403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菲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菲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8)豫0403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王菲菲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王菲菲负担,公告费480元,由王菲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王菲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国锋

审判员  谢小丽

审判员  彭 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雷东

书记员尚亚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