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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执494号

刘亮亮、李战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7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亮亮;李战发;毛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1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刘亮亮,男,汉族,1987年2月13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执行人:李战发,男,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扶沟县。

被执行人:毛杰,女,汉族,1986年6月2日生,住扶沟县。本院在执行(2016)豫1621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刘亮亮同意并书面撤销对被执行人李战发、毛杰的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621执4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艳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韦雪晴 来自: